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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中卫市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事关每一个中卫人的幸福!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决定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决定》已由中卫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9月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2018年9月8日中卫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建宜居宜业的城市生态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城市环境卫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市、县(区)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公园、车站等场所垃圾落地停留时间不超过5分钟,机械清扫区浮尘每平方米不超过5克。
二、市、县(区)城市绿化带、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绿地内的树木、草坪应当适时修剪、补植;枯枝败叶、剪下的枝叶草、遗落的垃圾杂物等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一般停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保持公共绿地的四季整洁。
三、市、县(区)城市景观水系水体应当保持水量充足、水质达标,护岸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枯水期要及时清理水域内的杂草和垃圾。
四、市、县(区)城市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要保持卫生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等。
五、市、县(区)城市公共垃圾箱的垃圾、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要及时清理拉运到垃圾中转站,确保日产日清。
六、市、县(区)城市餐饮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及时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七、市、县(区)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依法核准。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处置。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八、市、县(区)企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依法处置。
九、市、县(区)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整治下列影响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六)将生活垃圾清扫到街面堆放,向街道排放废油、废水;
(七)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排水(污)管网;
(八)将医疗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投放;
(九)运输过程中撒漏垃圾;
(十)向渠、沟、湖等乱扔乱倒垃圾、废物、污水;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涂写、刻画、张贴;
(十二)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十三)在划定区域外焚烧冥纸;
(十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十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十六)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一、市、县(区)城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要明确环境卫生责任人。
(一)道路、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社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社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负责;
(四)机关、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车站、公交站台、停车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铁路、公路、桥涵等设施及护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河流、沟渠、湖泊、池塘等水域及护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发生大雪、大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责任区内的除雪或者垃圾清理。
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城市保洁清扫人员,并对城市环境卫生事业费支出足额进行预算,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十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解决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问题。
十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支持具备垃圾无害化清运、处理等资质的企业,加强垃圾消纳厂建设,提高垃圾处理能力。
十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宠物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城市宠物管理,解决宠物乱出入、乱便溺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问题。
十六、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焚烧冥纸等行为的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加强管理,教育引导群众文明祭奠。
十七、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城市环境卫生监督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落实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全面落实环境卫生工作责任;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住宅小区和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督导物业服务(产权)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各类垃圾;
(三)林业生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占用、碾压、损坏城市公共绿地,铲除公共草皮,砍伐树木和截枝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商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集贸市场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储备用地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八)交通警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规范运行、停放的监督管理;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
上述监督职责因机构改革或者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变动的,由变动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违反本决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中卫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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